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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愿放纵一个罪犯,不要冤枉一个好人
来源:戴运生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6-23
浏览量:2145
 

辩 护 词

审判长、审判员:

本律师依法接受被告人阳某的家属委托,通过会见阳某及查阅本案案卷,本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阳某有罪的证据不足,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:

一、对指控阳某有罪的言词证据的分析。

1、证人刘某不能证明阳某参与打架。

刘某1994429日的陈述前后矛盾,逻辑错误,不具有真实性(见第三卷P48-51):其陈述阳老五(即阳某)参与打架,但后又陈述“当时打架我在我厂棚离小二的厂棚玩,打架的经过我不清楚”“是谁用刀砍资大的?又是谁在资大身上倒硫酸的?”“这些我都不知道。”

在补充侦查卷P43-46刘某陈述“第二天下午,天下雨,我和王某、黄小古、阳五乃四人上班下井,大约六点半左右,煤矿管事的刘某的老婆对我们说…过了五六分钟,看到王某、阳五乃扶着阳某某从山上下来…”“你在现场吗?”“没有。”说明刘某没有在打架的现场,其不能证明阳某是否参与打架。

2、王某的证言也不能证明阳某参与打架。

王某在第三卷P68陈述“我从床上爬起来准备到井门口…刚打开厂棚门看见我2组的阳某某被阳某扶着…”“是哪些人打我不清楚,但现在晓得当时在场的有刘某、阳某某、刘乙、阳某等。”显然,王某也没有去过现场,其不能证明阳某在现场,更不能证明阳某参与打架。

3、补充侦查阳某某的供述可信度高。

补充侦查卷P12阳某某供述:“我的眼睛被硫酸泼伤后,我冲出场棚去找水擦洗,离开场棚40米左右的样子,我碰到本村2组阳某…途中碰到王某,他与阳某一起送我去诊所。”“王某、阳某二人是否参与了打资大一事?”“他二人没有参与打资大,也没在现场…”该次供述与王某的证言相互吻合(见第三卷P68)。没有证据证实阳某某与王某串供,为什么不采信阳某某此次供述?一审对此没有排除合理的怀疑。

4、补充侦查刘某的供述与阳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。

补充侦查卷P6刘某供述:“…我赶紧到刘乙他们厂棚里,当时有刘乙、欧阳某、阳某某、阳志春、阳四周等五人在厂棚里,我们六人就各自拿了工具…”“按你讲的,你们这一方参与打架的人只有你、刘乙、阳某某、阳志春、欧阳某、阳四周等共六个人?”“是的,没有其他人参与了。”补充侦查卷P11阳某某供述也只有刘某、刘乙、阳某某、阳志春、欧阳某、阳四周等六人参与打资大。刘某羁押在衡阳,阳某某羁押在耒阳,两人不可能串供,也没有证据串供,同时,刘乙在补充侦查之前后都没有指认阳某在现场,更没有讲阳某参与打资大。一审对此次供述的真实性不置可否,没有作出合理解释。

二、资甲、资乙的陈述自相矛盾,与其他言词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。

1、自相矛盾。

案发第二天,资甲到公安机关报案,见第三卷P20资甲陈述:“泼硫酸的是一个叫老四的人…阳老四年约24岁,哥哥叫阳老五。”显然,资甲认识阳某,但其报案时没有指认阳某参与打架。见第三卷P21:“我只认识刘某、梁检乃、阳老四等三人。”但在20091116日其在公安机关再次陈述(第三卷P24):“以刘某带头,阳老四、阳老五、刘乙、阳连、刘某、欧阳某、梁检乃、阳凤仁这些人都动了手…”

资乙(又名资润东)在案发第二天报案时也没有指认阳某参与打架(见第二卷P31):“这帮人(凶手)是哪里人?”“湖南人,二九是湖南耒阳市东湾乡东塘村第二组,老四…凤云…”但在20091115日其在公安机关再次陈述(第三卷P34):“…二九和阳老四、阳老五、欧阳某、阳凤仁、刘乙等人对我们泼的是浓硫酸…”“对方参与打你父亲和你两兄弟的这些人你是否认识?”“我和我哥哥都认识,二九的名字叫刘某,是耒阳竹市人,阳老四、阳老五是亲戚,叫什么名字我现在想不起来了,还有欧阳某、阳凤仁、刘乙、阳连、刘某、梁检乃、刘冬元这些人经常到我们工棚里来玩,大家又是同乡,所以彼此很熟悉…”显然,资甲、资乙两兄弟对阳老五(又名阳某)不仅认识,且很熟悉,没有理由第一次报案不指认阳老五,而在事后指认,证人没有说出一个合理的理由,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。同时,刘某(刘某)已经公安机关侦查无犯罪事实,从而证实资甲、资乙两兄弟的证言自相矛盾,与其他言词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,真实性不可靠。

2、时间矛盾。

资甲证实案发时间是晚上八点多钟(见第三卷P18),而刘乙(见第二卷P76)证实“第二天晚上6点多钟快天黑时…梁检乃见资大等人下来后,就从二九担了一桶硫酸倒在勺子里对着资大身上倒…”刘某(见第三卷P49)证实是晚上七点左右;彭小古证实(见第三卷P52-53)案发是晚上约七点多,天刚刚黑下来的时候;资甲、资乙证实是其妹妹资建湘喊他们才赶到现场,随后资建湘才出报案。而资建湘证实(见第三卷P40-42),她报案后马上返回现场,再次赶到现场“天已经黑了”。说明动手打架是天还没有黑,与刘乙、刘某、彭小古所说的案发时间相吻合。由此可知,用硫酸泼上资大,将其砍伤倒地的时间应当是旁晚6点半至7点这段时间。因此,资甲、资乙两兄弟的证言不能完全采信。

三、一审认定阳某有罪的证据明显不足。

纵观全案,有指认阳某参与打架的言词证据,也有指认阳某没有参与打架的言词证据。一审为什么要认定阳某有罪呢?依据刑法定罪原则——疑罪从无,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,重调查研究,不轻信口供。只有被告人供述,没有其他证据的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;没有被告人供述,证据确实、充分的,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。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综合全案证据,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。那么,本案如下疑点是否排除:

①资甲、资乙两兄弟对阳老五(又名阳某)不仅认识,且很熟悉,为什么第一次报案不指认阳老五,而在事后指认?

②刘某证实其和王某、黄小古、阳五乃(又名阳某)四人当天六点半之前还在井下上班,为什么其他三人没有参与打架,阳某却有时间参与?

③欧阳某与欧阳某是否是同一人?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认定欧阳某因本案已起诉,为什么补充侦查又说欧阳某在逃?

④阳某某一直没有指认阳某在现场(见第二卷P22-25),为什么一审却认定阳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阳某在现场呢?

⑤刘某、王某不在现场,如何能证明阳某在现场?

⑥同案犯刘乙、阳某某一直没有指认阳某参与打架,刘某在补充侦查也证实阳某没有参与,且特别强调自己即将判决死刑没有必要再说谎(意思指人之将死,其言亦真),为什么只有欧阳某一人指认阳某参与打架?其供述的真实性可靠吗?欧阳某供述自己没有动手,但同案犯都指认其参与且动过手。

201238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次退补时提出:在打架开始时,阳某某被硫酸泼伤了,阳某与王某送阳某某去治疗,而离开打架现场,而且现有证据中没有证据证实阳某参与合谋,因而阳某不构成犯罪。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此补充侦查,但在此时间后公安机关没有另行取证,既然有疑点,为什么要作出“疑罪从有”的判决?

四、民事赔偿部分

因阳某没有参与打架,不构成犯罪,不应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。

综上,本律师认为一审判决阳某有罪的证据不足,能够证明阳某有罪的证据只有极不可靠地言词证据,且本案很多是证人的猜测性、评论性、推断性的证言,这些证言不符合定罪的证明标准,证据之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,不能作为证据使用。新刑诉法已经否认“两个基本”——基本事实清楚,基本证据确凿。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保证客观性、唯一性和排他性,才符合刑诉法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。因此,将有瑕疵、有疑点的证据作为被告人有罪的定案依据违背“疑罪从无”的原则,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,宣判上诉人无罪,驳回被害人的诉讼请求。

此致

敬礼!

辩护律师:戴运生

2013年5月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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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戴运生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湖南湘德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304*********67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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