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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民是犯罪吗?
来源:戴运生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12-29
浏览量:1052

基本案情:

     湖南省××市××居委会九组的耕地被征收,当地政府没有与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,村民也没有领到任何土地补偿款。2010年8月21日由当地政府组织开发商将即将收割的水稻田用推土机推土填埋,面对此情此景全组村民前去制止, 但收效甚微,还遭到对方的威胁,事后公安局以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”的罪名将该组村民付××关押起来。

     本律师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,通过会见当事人,了解当地老百姓有关情况,及时与检察院联系,本提交法律意见书:

 

××市人民检察院

     本辩护律师认为付××不构成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”罪。

     首先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》的规定,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和程序的规定:

    一、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条件

    1、为了公共利益目的。

    2、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。

    3、依法足额支付各种补偿费用,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。

    4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。

     二、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

    根据《土地管理法》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征地程序包括用地报批前告知、确认、听证,“两审批”(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征收审批)”,征地方案公告、征地补偿登记、组织听证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以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。

 其中, “两审批”,即“农用地转用审批”和“征收审批”。

    1.“农用地转用审批”程序

  《土地管理法》第44条第1款规定:“建设占用土地,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,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。”

    2.“征收审批”程序

征收审批的法律效果是改变所征收的土地所有权的性质,即从集体所有改变为国家所有。《土地管理法》将“征收审批权”分别授予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行使。

   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定:征收基本农田、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、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。征收前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,并报国务院备案。第四十六条规定:国家征收土地的,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。

     由此可见,国家征收土地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,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征地的实施机关。

    其次结合我国《刑法》规定分析一下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”罪的犯罪构成:

    1、依据我国《刑法》第290条之规定,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扰乱机关、单位、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。所谓正常的工作秩序前提应该符合法律程序,《土地管理法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,国家征收土地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。本案涉及耕地征收是8.9304公顷,却没有省厅任何征地征收批文,哪怕是衡阳市的也没有,更没有签征收征地合同,没有支付补偿款的凭证,就强行填土占农田,征收程序合法吗?是正常工作秩序吗?

    2、案卷中“××市预审意见”第五条:“…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。”但在案卷中没有见到任何省厅征地批文,更谈不上建设用地批准手续。农民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阻止不正常的行为发生,谈不上扰乱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。

    既然没有省厅的批文,更不用奢望依法公告征地方案和补偿方案,对不同意见会依法组织听证。如此糟糕的征收程序,却将付××的合法维权行为牵强于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”罪。为什么“正义之剑”要指向手无寸铁的农民呢?究竟是谁在扰乱社会秩序?是谁损害国家利益?

    综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140条之规定,建议对付××作出不起诉的决定。

此致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敬礼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戴运生律师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1年6月10日

结果:检察院依法对付××作出不起诉的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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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戴运生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湖南湘德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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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304*********67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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